为贯彻执行《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进一步规范医保患者用药管理工作,保障患者权益,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用药的规定,药房应具备《药品目录》内所列药品的95%以上的药品,保证参保人员的治疗需要。
2.参保患者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书面协议生效。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开具处方医生自付。
3.参保患者住院必须使用《医保专用处方本》开药,要求及时书写处方,字迹工整,书写规范,一律使用通用名。严禁使用商品名,严禁开“大处方”、“修改处方”和“补写处方”。
4.医院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进药渠道进药。将主要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明码标价,张贴公布医院醒目的墙壁及电子屏目上,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5.参保患者住院应按照医嘱用药,做到病历医嘱相符。严格执行长期医嘱2—3日量/次,临床医嘱一次量或一日量/次及出院带药规定慢性病7日量/次。
6.医保实行限定支付品种,包括险种限制、统筹基金使用范围限制、二线用药限制和适应症限制等,在使用目录中药品时一定要符合相应的限制要求,在病历书写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