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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医保门诊慢性病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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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保障患者权益,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城镇职工医保:包头市医保门诊慢性病包括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泌尿系结石(震波碎石治疗)、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肺结核、精神病、糖尿病。

2.居民特殊慢性病种:共24种(类)包括:

A类(2种): 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B类(14种): 肝硬化(失代偿期),白血病,慢性病毒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糖尿病(注射胰岛素治疗),股骨头坏死,每年报销3.5千元结核病、重症精神病,帕金森氏综合征布鲁氏杆菌病。类(8种): 恶性肿瘤、癫痫病、源性心脏病、高血压三级高危及以上甲亢、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三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冠心病(非隐匿型)

2.1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患者,报销时按病种分别结算,单独扣起付线。

2.2慢性病结算适用于患者审定的病种范围,范围外的不予报销。

2.3执行《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病种用药范围及最高支付限额》。超出用药范围、支付限额及每月用药用药量不予结算。

2.4者本人持《包头市医保慢性病处方本》、《医疗手册》、身份证就诊,接诊医生在处方本上开具处方。


下一条:参保患者用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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