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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包头市职工工伤保险患者住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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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包头市职工工伤保险患者,住院应持住院证、《包头市职工工伤保险手册》、身份证,到医保科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因急诊、急救等特殊原因当时未办理医保手续的,患者或家属应向医院声明,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医保手续,否则不能享受工伤住院待遇。

二、 您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管床医生将填写《自费药物项目同意书》,您或授权人签字同意后方能使用。

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所需药品应按国家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四、随身携带身份证,以备核对检查。严禁冒名顶替住院,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允许挂牌住院、自行离院、夜不归院,否则费用自理。

五、严禁搭车开药、检查及处置,一经发现,所有住院费用自理。出院带药慢性病七日量,最大不超过两周量,出院禁止带静脉用药。

六、出院携带工伤认定书、工伤伤残鉴定结果、《工伤保险手册》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确因医院条件及能力所限需要转院时,须经主治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批准,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科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

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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