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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居民医保、包头市离休、文革伤残、异地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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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包头市离休、文革伤残、异地医保患者住院持住院证、医保卡或电子凭证到住院科室或出院处办理医保登记。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患者在出院时持医保卡或电子凭证到住院处登记报销。如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残、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负责的意外伤害、工伤等医疗费用,不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头市城镇职工居民因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三日内必须到医保科填写外伤登记表,并报备保险联合办公室

二、包头市城镇职工居民及异地医保患者住院必须在医院插医保卡或电子凭证自动结算,如显示停保状态,是由于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费或其他原因导致,医保不予支付,请与单位或参保地医保局联系查询。

三、包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为750元,以后依次递减20%,最低不得低于100元。包头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为1000,以后依次递减20%,最低不得低于300元。城镇居民医保婴幼儿和在校生起付金为200元。同一年度,参保人员出院后15日(含15日)内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不需再负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如所住医院等级不同,则起付线需要补差额)。其他异地医保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得再使用社保卡或电子凭证支付购药、就医费用(在院期间不允许普通门诊、药店、门诊慢性病划卡)。

五、包头市医保因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仅需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不与普通疾病共用起付线。普通疾病和这三类病种各扣各的起付线。

六、医保患者住院费用个人自费费用包括:本次住院起付金,乙类自付部分,丙类,纳入统筹支付范围比例自付部分的费用。甲类药品及甲类诊疗直接进入统筹按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及诊疗自付一定比例后进入统筹,再按统筹比列支付。

七、患者因病需要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管床医生将填写《自费药物项目同意书》,患者或授权人签字同意后方能使用。

八、患者随身携帯身份证,以备核对检查严禁冒名顶替住院,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允许挂牌住院、自行离院、夜不归院,否则费用自理。

九、严禁搭车开药、开检查及开处置费用。一经发现,所有住院费用自理。出院带药慢性病七日量,出院禁止带静脉用药。

十、患者出院请携带医保卡或电子凭证,押金条、诊断书、费用清单到出院窗口办理结账手续。

十一、参保患者如需转外省就医,需在本院出院结账后,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进行自助办理备案,成功后到就医地插卡直报。

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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