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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包头市职工居民医保住院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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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进一步规范医保患者住院管理工作,保障患者权益,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参保人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师开具住院单,参保病人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核身份证、《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卡》、《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卡》、《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证》、《包头市离休人员医疗证》、《包头市伤残人员医疗证》,医保办审核无误后,住院处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2.参保人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等支出的医疗费用和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政策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不准在医院医保科登记备案。

3.住院处收取住院押金,患者住院期间进行预结算,只收取个人自付部分作为押金。参保病人入院后,科室应核对病人医保卡,确保人证相符。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交于主管医生。如参保人员发生挂床、冒名顶替等非法行为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参保人和主管医生的责任

4.医保办必须核对住院参保人员《身份证》、《社保卡》。

5.住院病人统一使用《医保专用住院卡片》、根据病情及时准确开具处方,用通用名或化学名。

6.患者住院后,医保科核查病人所持的证、卡与病人相符情况,《医保专用住院卡片》标识情况。

7.医保科及时在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住院参保人员信息进行入院登记。

8.临床医生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入、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入、留院,医疗保障局不予支付;科室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科室承担。

10.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临床应将每日发生的检查治疗收费明细清单(一日清单)送达患者本人或陪护家属,各项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标准》。

11.应杜绝参保患者“冒名顶替”、“小病大养”、“挂牌住院”一床多住”、“搭车开药”、“诊断结果与病情不符”、“诊断结果不明确” 等现象发生。

12.医师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发生差错责任自负

13.住院病人转科,必须在本院医保科登记,如不登记,转科后费用不予报销。

住院病人医嘱(长期、临时)停止后必须办理出院手续,未办理者按“挂床”住院处理。临床科室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14.如向参保病人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签订文字协议,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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