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2017版药品目录内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及36种(谈判)药品报销的通知》(包人社办[2017]248号)、《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范围的通知》(包人社办[2018]17号)、《关于实施2019国家医保谈判口服抗癌药品门诊用药结算办法的通知》(包医保险发[2020]23号)《关于国谈药品仿制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通知》(包医保[2020]40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靶向药品的使用,以达到市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靶向药使用申报
1.1包头市参保人员需要使用靶向药品的,由患者本人(家属)凭有关材料到医保科窗口申领《审批表》。
1.2《审批表》由患者就诊科室主管医师填写,经科主任审批后,交回医保科;
1.3医保科按照“一人、一病、一药”原则建立靶向药使用人员台帐;
1.4靶向药审批有效期为12个月,到期后仍需使用的,需填报《复审批》。
2靶向药药量审批
2.1靶向药设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限量),限额范围包括门诊和住院使用之和,计入年度最高统筹支付限额内。具体标准见附件5;
2.2达到或超过年度限额时,使用靶向药品按全费处理,不得计入住院费用,不能划医保卡;
2.3“年度内”职工指自然年度,居民是指审批年度。
3靶向药报销结算
3.1使用靶向药品时,需经医保科审核药量后,方可到门诊部缴费划卡;
3.2靶向药品按照市医保门诊慢性病方式结算报销,且每月限定一次;特殊用药周期的需到医保窗口审批。
3.2靶向药品购药必需同时提供《专用处方本》。
4其它要求
4.1靶向药品为市医疗保险部门重点监控项目,相关科室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杜绝超范围、超量使用。如发现未按规定为参保人员使用靶向药品,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床医生及科室承担;
4.2在2019版药品目录范围内,国家鼓励优先使用仿制药,请科室根据治疗需要做好仿制药待遇申请,每月第五个工作日提交到包头市医疗保障局,经审批可纳入报销范围。
4.3靶向药品目录由医保科负责更新维护,并负责相关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