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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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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患者权益,让患者充分了解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况,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医疗服务收费公示

严格执行内蒙古物价政策规定及医药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公示制度。利用电子屏幕、电脑查询系统、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及常用药品价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服务项目及常用药品公示时,必须公示项目名称(药品名称、规格、剂型)、计价单位及价格、报销类别。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相应的公示项目价格,确保医院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准确性。

2.医疗服务收费查询

2.1在门诊大厅通过电子屏幕、公示板等形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以供患者查询。为满足病人需求,方便患者查询,收款处及临床科室均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耐心解答患者咨询。

2.2医疗实行首问负责制,导诊护士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查询服务窗口及查询电脑位置;患者入院时,责任护士须向患者告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为方便、快捷地做好医疗费用查询工作,财务科、审计科、医保科等有关科室应努力为患者提供方便。

2.3各临床科室负责每天及时将日清单发到患者手中,便于医患双方共同核对和监督。患者出院时,科室必须提供医疗费用总清单,经患者何时确认后,住院处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3.医疗服务收费责任追究制。

3.1适用的范围:

为本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等医疗服务价格和行为。列入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重复收费、无医嘱记录收费。超医嘱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超越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规定“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材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药品和药用消耗材料不按规定加价。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属于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收费,或虽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但相关收费不纳入医院财务同意管理的行为。

3.2医院对相关科室的违规行为,按以下原则追究责任:

凡因科室收费核对不准确,造成多收、漏收、少收等现象,引发患者投诉的,科室应立即予以纠正,全额退回多收费用。凡因相关人员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影响,以及科室自作主张而产生的串项收费、分解收费及降低标准收费等医疗收费违规行为,经查实认定后,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原则上由科室承担相应费用,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于网络信息系统的原因,造成误收费用,由网络中心立即整改,并作为月考核依据,按医院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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